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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改了还有效力吗

借条被改了还有效力吗(精选3篇)

借条被改了还有效力吗 篇1

  借条被改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对方找人模仿您的笔迹,增加了利息内容。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借款本金,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故本金部分是有效的。

  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关于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然后再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一次。

  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约定清楚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欠款,出借人可以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两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

借条被改了还有效力吗 篇2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组_____________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2、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3、转包(出租)价款

  转包(出租)土地的转包金(租金)为每年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4、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金(租金)。

  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

  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实物为: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

  5、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_____________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6、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包(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内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9、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____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借条被改了还有效力吗 篇3

  一、合同担保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并不适用于劳动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劳动担保,其目的不是要实现用人单位的债权,而是要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要有违法行为,不损害单位利益,否则就对其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要对劳动者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担保,这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担保相去甚远。而且,这种担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担保所要求的确定性,因为,被担保的所谓“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职务产生的,也可以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这种担保合同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想将自己因怠于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一种不平等合同,确定其法律效力难有法律依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民事法律领域里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体现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民事合同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与另一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劳动法律关系从总体上看也属于民事领域,但是,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所以,民事法律所体现和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同时,这种担保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自愿达成的,但实质上并不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要求提供保证人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情况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以期得到就业机会。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民事领域,就简单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只要法律法规无明确具体的规范予以禁止,且当事人自愿,则担保关系就应肯定。这一观点和说法明显忽略了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

  三、劳动担保合同不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贯主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民法,带有明显的社会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及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虽然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但是,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却有明确的体现,这些文件明确禁止各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作为订立合同前提的行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以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但是,这种做法本质上与强制劳动者交纳保证金的行为并无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样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所设立的障碍。因为,以物的方式担保和以人的形式担保都属于担保的范围,目的都是保证劳动者如果因违法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的利益有相应的保障。

  因此,对于目前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简单地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应站在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高度,从我国劳动领域的现状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无效。